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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6号申请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西。组织机构代码:76095878-0法定代表人袁海燕,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号码为3140005125220399,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吴昊植物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旭洋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农商银行莱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的号码为314000512522039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青岛农商银行莱西支行)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青岛农商银行莱西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100元,合计2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鸿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