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延峰与被告钟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峰,钟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14号原告燕峰。委托代理人燕小波。被告钟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峰与被告钟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