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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静与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586号原告王静,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张从昕,院长。委托代理人束学安,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伊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海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娇君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