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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苑庆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庆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88号罪犯苑庆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庆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鲁刑二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苑庆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苑庆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苑庆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苑庆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庆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