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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某,女。原告陈某诉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少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洪伟,被告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个性强,脾气暴躁,无分寸地一味顾及娘家,原、被告经常吵架。2014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剧烈争吵,其后被告虽书面保证改正,但仍我行我素,致使夫妻关系恶化,故请求离婚。被告凡某某辩称,原、被告是经过一年半的自由恋爱而进入婚姻的,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两人虽因琐事争吵,但并不影响两人感情。原告所述的都不是真实的,原告的离婚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认识并于10月底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半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14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并于2014年4月1日在南部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8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小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