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文东、孙洪霞与魏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东,孙红霞,魏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朱文东,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艳艳,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东、孙洪霞与被告魏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东、孙洪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东、孙洪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东、孙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原告朱文东、孙洪霞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