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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文东、孙洪霞与魏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东,孙红霞,魏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朱文东,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艳艳,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东、孙洪霞与被告魏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东、孙洪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东、孙洪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东、孙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原告朱文东、孙洪霞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