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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闫红旭、郭凤桃、李冬柏、刘海艳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闫红旭、郭凤桃,李冬柏、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红旭、郭凤桃。被执行人李冬柏、刘海艳。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闫红旭、郭凤桃、李冬柏、刘海艳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4)吉辽国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流拍资产以物抵债。现抵债资产已经交付;暂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4)吉辽国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情形消失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