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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夏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指定辩护人陈乙,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某。指定辩护人庄某某,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指定辩护人陈乙、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弄XXX号底楼天井处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盘口,通过注册会员名为“三女”的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从中牟利。2015年5月间,被告人夏某某接受方某某雇佣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2015年5月11日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弄XXX号底楼天井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及参赌人员李甲等人,并查获人民币1万余元、涉赌计算机等。经对涉赌计算机远程勘验,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1日间,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人民币750余万元。2015年5月5日、6日、8日、9日、10日、11日,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指定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方某某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被告人夏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不表异议,指出被告人夏某某是从犯、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弄XXX号底楼天井处搭建的建筑内,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使用注册会员名为“三女”的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从中牟利。2015年5月间,被告人方某某雇佣被告人夏某某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2015年5月11日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弄XXX号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及参赌人员李甲等人,并查获人民币11,465元、涉赌计算机1台等。经对涉赌计算机远程勘验,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1日,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人民币750余万元。2015年5月5日、6日、8日、9日、10日、11日,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和张甲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据其所知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有四、五个月左右,老板叫方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投注的“操盘手”是一个外地人,在这里做了一个星期左右。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2、证人李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据其所知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有一年左右,“操盘手”在这里做了一个星期左右。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3、证人张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和李甲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据其所知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有两个月左右,老板叫方某某,“操盘手”是一个外地人,在这里做了一个星期左右。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4、证人李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其一个月前知道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老板是方某某,操盘手是一个外地人。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5、证人王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据其所知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有一个多月,老板是方某某,“操盘手”是一个外地人,做了一个星期不到的时间。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6、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据其所知该处经营“百家乐”赌博有二个多月,老板是志伟,“操盘手”是一个外地男子。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7、证人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许,其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参与“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老板是方某某,“操盘手”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外地男子。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8、证人王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经营“百家乐”赌博的老板是绰号“小粒粒”的儿子,“操盘手”是一个外地人。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经营该处“百家乐”赌博的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操盘手”。9、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客堂的房屋产权系其所有,十年前,其将该处借给被告人方某某的父亲方粒长,现该房由被告人方某某在使用。10、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等证实,2015年5月11日0时30分至1时许,民警在本市扬州路XXX弄XXX号检查,查获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和参赌人员李甲等人,并查获人民币1万余元、涉赌计算机1台等。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脑截图等证实,涉赌计算机以注册会员名“三女”登陆“申博SUNBET”赌博网站,经查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1日,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人民币750余万元;2015年5月5日、6日、8日、9日、10日、11日,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的经过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方某某、夏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查获的人民币11,465元、赌具计算机1台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方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惠珠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