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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61号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永保。被告: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吴怀志。被告:韩卫军,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3元,减半收取1293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