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王佳善、徐香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王佳善,徐香梅,王新颜,王召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麻兰。负责人李孟辉,该支行行长。被告王佳善,农村居民。被告徐香梅,农村居民。被告王新颜,农村居民。被告王召雷,农村居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诉被告王佳善、徐香梅、王新颜、王召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具体,本院送达不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