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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骆佰锁与雷明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骆佰锁与雷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骆佰锁,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雷明阳,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骆佰锁与雷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9000元,案件受理费47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明阳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2)乌垦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华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