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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0号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卜廷川,董事长。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被告:张亮。被告:邢金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被告: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红旗,总经理。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娟,总经理。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潘梦洁,总经理。被告:张雷。被告:王立梅,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晓梅,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杨红旗。被告:梁皖萍,女,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邢成生,男,汉族,194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丽娟。被告:邢贵军,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潘梦洁。被告:方珠,女,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担保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小贷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正小贷公司于2015年8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银行存款10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国正小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银行存款10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