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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光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32号罪犯武光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1998)淄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人民币14159.10元(刑期自1998年6月23日起至2000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鲁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鲁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经本院以(2006)枣刑执字第1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武光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武光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光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光华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