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巨川仪表有限公司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巨川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科,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巨川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陈平审判员罗东辉审判员陈闽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高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