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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