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河南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靖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