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红与董利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董利力,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48号原告:李红。被告:董利力。第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91甲2号。法宝代表人:李铁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董利力、第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爱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