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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强与谢峰、陈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谢峰,陈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667号原告王强,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廖兴强,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峰,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陈素萍,女,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谢峰、陈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峰、陈素萍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谢峰、陈素萍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曾敏所有的的海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