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法定代表人:周亚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79号(4-3)。法定代表人:陈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0元,由原告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