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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雄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雄辉,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00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雄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4时40分,被告人陈雄辉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经本区江会路华侨中学对面路段时,将车辆停在礼乐桥岗往侨都岗方向的快速机动车道内睡觉,后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雄辉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雄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被告人陈雄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雄辉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02)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监狱出具的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2009)江狱释字第1762号释放证明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被告人陈雄辉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雄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陈雄辉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雄辉曾因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雄辉醉酒后驾车停放在快速车道内达两小时,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46.88mg/100ml,且拒绝配合酒精测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雄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雄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