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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正英申请执行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英,罗金彪,侯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何正英,女。被执行人罗金彪,男。被执行人侯文华,男。本院执行何正英与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杨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