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沈锦鹏,丘静,沈锡丰,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302-318号,机构代码69828595-9。法定代表人王坚刚,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8442305-1。法定代表人王汉强。被执行人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机构代码75117890-X。法定代表人陈成顺。被执行人沈锦鹏,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丘静,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沈锡丰,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沈锦鹏、丘静、沈锡丰、王丽华在(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沈锡丰、王丽华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人民币20777933.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75937.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