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少学与胡家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胡少学,男,汉族,1945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军,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少学与被告胡家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少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家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少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少学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杜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