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冠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章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冠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9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冠霖,曾用名赵乾,男,22岁(1993年5月28日出生)。曾因诈骗于2011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冠霖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冠霖及其辩护人白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4日,被告人赵冠霖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其住处,通过互联网联系他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2015年5月2日至5日,被告人赵冠霖冒充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房主,谎称该房屋出租,骗取被害人刘××(男,26岁)预付的房屋租金、押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赵冠霖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冠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冠霖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杨××、尚××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别真伪检测结果,鉴定意见,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卡转账记录,房屋所有权证、伪造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前科材料,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冠霖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冠霖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冠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冠霖到案后主动承认并交代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刘××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刘××的谅解,诈骗罪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赵冠霖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对其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冠霖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金星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武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