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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丽华、刘英与唐之琪、李文方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吴丽华。委托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英。被告唐之琪。被告李文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华、刘英与被告唐之琪、李文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华、刘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丽华、刘英撤回起诉。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用215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