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台市第二中学与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高级中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邢台市第二中学,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47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义,系该校校长。被申请人邢台英华教育集团,地址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厦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春景,系该校校长。被申请人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高级中学,地址邢台市辛庄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存柱,系该校校长。申请人邢台市第二中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高级中学名下存款200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市第二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邢台英华教育集团高级中学名下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