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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降华与姚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降华,姚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杨降华,农民。被告姚和生,农民。原告杨降华与被告姚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降华诉称,1998年12月至1999年上半年,原告陆续存款9000多元在被告工作的基金会,基金会被撤销后,被告将原告的存款据为己有,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存款,至今尚欠原告4540元,对此欠款,被告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54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姚和生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被告偿还4540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请求的3000元的利息不应支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查明,被告姚和生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杨降华出具的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工作的基金会存款,基金会因国家政策被撤销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原告的借款,系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姚和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降华借款4540元;2、驳回原告杨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和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