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腾审 判 员 郭景彦人民陪审员 李伟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