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6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滠河街*号平*号。2013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黄陂区前川欣城“段胖子”三鲜店门口向吸毒人员熊恒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熊恒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红色片剂4颗,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上述疑似毒品重0.37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上诉人李某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3月27日凌晨在本市黄陂区欣城“段胖子”三鲜店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的事实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其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黄毅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盛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