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执1055号-1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飞、柴丽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飞,柴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055号-1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飞,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额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柴丽梅,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额尔多斯市东胜区,与王飞系夫妻关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毛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