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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水某某、岩某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宰嫩,岩冷,水拐,岩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宰嫩,又名波艾喃胆,男,生于1966年9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66********,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孟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辩护人罗银沧,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岩冷,又名岩弄,绰号酒鬼,男,生于1969年1月1日,佤族,缅甸国云盘区人,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云盘区贺改组(以上身份信息系被告人自报),国籍不明。被告人水拐,又名岩特,绰号大头,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5327301967********,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农民,住西盟县中课乡班箐村*组**号。被告人岩城,又名岩森,男,生于1980年6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7301980********,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盟县勐卡镇莫美村**组*号。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孟连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宰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岩宰嫩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故本案审限重新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宝生、代理检察员贾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宰嫩及其辩护人罗银沧、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景信乡勐柏村小桥旁、娜允镇芒掌芒养路、新大桥下面的工地、芒弄鑫源砖厂、车检站路口、景信乡勐柏村搅合站、勇博园艺场内、古城街路口、中石化城西加油站对面、帕当路昌孟水泥砖厂盗窃柴油,后将盗窃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被盗柴油未能追回。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岩冷、水拐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云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盗窃柴油,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被盗柴油已发还失主。(二)被告人岩宰嫩与岩宰共、岩真、依保(三人另案起诉)为弥补建设傣族佛寺的资金缺口,相互邀约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擅自将位于“火允山”处的林木实施皆伐,经孟连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勘检,被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130.637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64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岩宰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岩宰嫩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水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宰嫩、岩冷、水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上建议对被告人岩宰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对被告人岩冷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对被告人水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刑;建议对被告人岩城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岩宰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罗银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岩宰嫩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进行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宰嫩对滥伐林木的事实进行了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抓获后交待了其他涉案人员,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岩宰嫩滥伐林木是为了村集体建盖缅寺,且被滥伐的林木属杂木,经济价值不大,被滥伐的林地现已补种树苗。请求对被告人岩宰嫩判处缓刑。被告人岩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水拐提出未到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芒弄鑫源砖厂盗窃柴油的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岩城辩提出未到孟连县景信乡勐柏村小桥旁、娜允镇芒掌芒养路、新大桥下面的工地、芒弄鑫源砖厂、帕当路昌孟水泥砖厂盗窃柴油的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盗窃柴油,后将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被告人岩宰嫩收购盗窃所得柴油价值人民币21150.8元。被告人岩冷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23040.8元;被告人水拐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23040.8元;被告人岩城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17820.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将高玉祥的红色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云J93**)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872.8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2、2014年7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景信乡勐柏村小桥旁,将王恩民的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886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3、2014年6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娜允镇芒掌芒养路,将李孟江停放在屠宰场旁的装载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628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4、2014年6月,被告人岩冷、水拐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新大桥下面的工地,将王锡智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48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5、2014年6月,被告人岩冷、水拐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芒弄鑫源砖厂,将田文金停放在该砖厂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盗窃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85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6、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车检站路口,将熊亮停放在车检站路口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85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7、2014年7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景信乡勐柏村搅合站,将王恩民停放在勐柏村搅合站的压路机和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76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8、2014年7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娜允镇芒掌芒养路,将李孟江停放在屠宰场旁的推土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1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9、2014年7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古城街路口,将谭鸿成停放在路边的挖机、装载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22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10、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中石化城西加油站对面,将马恩国停放在加油站对面工地上的挖机、装载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998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11、2014年8月,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帕当路昌孟水泥砖厂,将张二昌停放在该厂内的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低价卖给被告人岩宰嫩。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480元。被盗柴油未能追回。12、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岩冷、水拐相互邀约,窜至孟连县云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将该公司挖机内的柴油盗走,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890元。被盗柴油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高玉祥、熊亮、马恩国到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报案称其柴油被盗,2014年8月5日张成岗打电话到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报案称其抓到两个小偷,请求出警处理,后公安民警来到富岩岔路口,抓获了被告人岩冷、水拐。根据岩冷、水拐的供述,公安民警于当日10时许在孟连县娜允三组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岩城,11时许在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河边一沙场抓获被告人岩宰嫩。孟连县公安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2、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协查函、孟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回函,证实被告人岩宰嫩、水拐、岩城的身份情况与庭审查明一致,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岩冷的身份情况及违法犯罪前科材料无法核实。3、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赶往本案盗窃现场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孟连县城西中石化加油站对面空地、孟连县车检站入口、孟连县云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工地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平面图并拍摄照片。照片当庭交由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辨认、质证。4、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抓获被告人岩宰嫩后,在见证人罗忠华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岩宰嫩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黑色长虹牌直板手机1部(号码1361879****),黑色北京牌皮卡车1辆(云JH29**),车钥匙1把,行驶证1本。在抓获被告人岩冷后,在见证人罗忠华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岩冷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黑色直板手机1部(号码1476937****),车牌为云JAZ9**的红色摩托车1辆,摩托车行驶证1本,梅花起子2把,黑色电筒1个,13号开口扳手1个,塑料桶4个,12-14号圆口扳手1个,套筒2个,三角套筒1个,编织袋2个。在抓获被告人水拐后,在见证人罗忠华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水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提取白色直板手机1部(号码1838792****),黑色车牌为云JN63**的摩托车1辆,编织袋8个,塑料管1根,塑料桶5个,柴油101千克。在抓获被告人岩城后,在见证人罗忠华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岩城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黑色翻盖金立牌手机1部(号码1598798****),黑色摩托车1辆(云JG62**)。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5、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发还清单,证实本案查获的柴油5桶及塑料管一根已发还被害人张成岗。6、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宰嫩经过现场辨认,指出孟连县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车检站路口、安达驾校训练场路口、芒弄转盘芒弄竜山旁、芒掌芒养桥旁、勇博园艺场、景信乡勐白村小桥旁、新医院工地旁、环城西路岔路口、古城街娜允村广场旁就是其购买被盗柴油的地点。被告人岩冷经过现场辨认,指出孟连至富岩路边的云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中石化城西加油站、车检站路口、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勇博园艺场、景信乡勐白村小桥旁、景信乡勐白村搅合拌场、古城街路口、芒掌芒养路、昌孟水泥砖厂、鑫源砖厂、新大桥下面右边工地就是其参与盗窃柴油的地点。被告人水拐经过现场辨认,指出孟连县车检站路口、云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厂、中石化城西加油站、德宝木业路口、勇博园艺场、景信乡勐白村小桥旁、古城街路口、芒掌芒养路、新大桥下面右边工地、鑫源砖厂就是其参与盗窃柴油的地点。照片当庭交由被告人岩宰嫩、岩冷、水拐、岩城辨认、质证。7、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在2014年7至8月份期间经常联系。8、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孟连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张成岗报案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890元、高玉祥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872.8元、熊亮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850元、马恩国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998元、王锡智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80元、李孟江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738元、刘开勇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960元、田文金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850元、王恩民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4662元、谭鸿成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220元、张二昌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80元,该鉴定意见已经通知了四被告人及被害人。9、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岩冷因身份不明,无法将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通知其家属。被告人水拐在被抓获后,协助侦查员抓获被告人岩城,具有立功情节。10、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宰嫩通过照片辨认,指出岩冷、水拐、岩城就是其多次购买柴油的男子。被告人岩冷通过照片辨认,指出大头(水拐,又名岩特)、岩城就是一起参与盗窃的人。被告人水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酒鬼(岩冷)、岩城就是一起参与盗窃的人。被告人岩城通过照片辨认,指出岩特(水拐)就是一起参与盗窃的人。11、被害人张成岗陈述,证实2014年8月5日凌晨4点多,我在睡觉听见有响声,我起来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往孟连方向去了。我就到公路边,看见一个男子,他旁边的摩托上装着两只白色塑料桶,然后那个人就骑摩托车走了。我查看后在水沟里看见两只白色塑料桶,打开后发现是柴油。我去查看我们公司的挖机,发现柴油被偷了。我和同事去追,在孟连至富岩路口就看见两个人在修摩托车,其中一个就是我之前遇到的那个,他们旁边放着两个白色塑料桶,后来我们就报警。被盗柴油大概200升。12、被害人高玉祥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20时许,我将红色东风牌天龙汽车(车牌号:云J193**)停放在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旁修车处,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被盗柴油大概380升。13、被害人熊亮陈述,证实2014年7月16日17时,我把货车停放在孟连县车检站路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的柴油被盗了。被盗柴油大概250升。14、被害人马恩国陈述,证实2014年8月1日19时30分,我将挖机和装载机停放在中石化城西加油站对面,第二天早上9点多发现挖机和装载机的柴油被盗了。被盗柴油大概270升。15、被害人王恩民陈述,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我们下班后驾驶员把车停放在勐白小桥旁,第二天早上发现305挖机被盗柴油大概150升,204挖机被盗柴油大概240升。2014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我们去工地开工时,发现勐白搅合站的压路机被盗柴油大概100升,神钢挖机被盗柴油大概130升。16、被害人谭鸿成陈述,证实2014年6、7月的一天,我们把挖机、装载机、大车停放在古城街路口,第二天早上发现挖机、装载机、大车的柴油被盗了。被盗柴油大概300升。17、被害人李孟江陈述,证实2014年6月底,我将一辆装载机停放在芒掌芒养路屠宰场空地上,第二天发现装载机的柴油被盗大概220升。2014年7月底的一天,我将一辆推土机停放在屠宰场空地上,第二天发现推土机的柴油被盗大概150升。18、被害人田文金陈述,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我把大车停放在芒弄鑫源砖厂,第二天发现柴油被盗大概250升。19、被害人张二昌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晚,我把大车停放在昌孟水泥砖厂,4日凌晨2时许发现柴油被盗,被盗柴油大概200升。20、被害人刘开勇陈述,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勇博园艺场停放的车辆的柴油被盗了很多次,153大车被盗3次,共400升。21、被害人王锡智陈述,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我把挖掘机停放在新大桥下,第二天发现柴油被盗,被盗柴油大概200升。22、被告人岩宰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贪图便宜向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收购柴油,他们卖给我的柴油低于市场价,他们拿这么多油卖给我,来路是不正的。其对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收购柴油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23、被告人岩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24、被告人水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5、被告人岩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被告人岩宰嫩与岩宰共、岩真、依保(三人另案起诉)为弥补建设傣族佛寺的资金缺口,相互邀约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擅自将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火允山”处的林木实施皆伐,经孟连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勘检,被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130.637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6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3日孟连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村委会主任申平的报案称,芒街村火允山有一处林地被破坏。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及时出警了解情况,并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进行侦查。2015年4月27日,孟连县检察院以岩宰嫩、岩宰共、岩真、依保涉嫌滥伐林木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4月28日,岩宰嫩到孟连县森林公安局被民警抓获。2、孟连县森林公安局调取的林权证、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证实本案被滥伐的林木属于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一组、三组管护的集体林地。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将位于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的4710亩省级公益林委托被告人岩宰嫩管护。3、孟连县林业局出具的勘检书、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孟连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检,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30.637立方米,该勘检结果已经告知了被告人岩宰嫩。4、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3064元,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了被告人岩宰嫩。5、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14张、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2张,证实经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勘检,现场位于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后山(火允山),小地名傣语叫“开康”处。林业技术人员确定了被滥伐林木的位置、地类、权属,并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拍摄照片。被告人岩宰嫩对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辨认、指认的情况。照片当庭交由被告人岩宰嫩辨认、质证。6、孟连县林业局资源林政与产业股、孟连县娜允镇林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岩宰嫩及另案起诉的岩宰共、岩真、依保未到林业部门办理过相关采伐手续。7、证人证言(1)证人申平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我和岩爱(芒街村总支书记)、岩冷(村级林业助理员)到火允山巡护,发现有一处林地被破坏,后向孟连县森林公安局报案。(2)证人波相罕嫩(芒街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证言,证实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去年9月份开群众大会,目的是要共建一个佛寺,我们捐款得28万,但建盖佛寺需要200万,资金差距太大,通过商量想将芒街村傣族一组在“火允山”(开康)上的一块林地租出去,用于弥补建佛寺的资金缺口。我提出让组干部去办手续,能办手续才能毁林。他们如何去做我不知道,后来我问过他们毁林的目的:一是来转林地的老板不敢要,二是怕林业部门办转让手续因树多不批。(3)证人岩冷(芒街村林业助理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我和申平主任、岩爱书记发现芒街村傣族后山(火允山),有一片林木被毁,被毁林木林地入口处还停放着一辆装载机,通过询问被毁的林木是芒街村傣族二组组长岩宰嫩驾驶装载机将树木压倒或推倒,参与的人还有芒街一组组长岩真、三组组长岩宰共、四组组长依保,毁林目的是为了将林地租出去用于弥补建盖佛寺的资金缺口。(4)证人岩罕扁的证言,证实我们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要共同建一个佛寺,需要200万资金,群众捐款只有30万,资金缺口比较大,为了支付工程款,四个组长开会说要把火允山的地租出去,租金用于建设佛寺。(5)证人岩真(芒街村傣族一组组长,另案起诉)的证言,证实我们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要建一个佛寺,通过四个组捐款捐得28万,离建佛寺约需200万差距还大,通过商量我们想把芒街村一组在“火允山”上的一块林地卖或租出去,用来弥补建佛寺的资金缺口。2014年9月27日我们开了群众会,参加的群众都同意,并签名和按手印。后来有几个老板去看了林地后说那里有树,不敢要。这事拖到今年三月份,建佛寺的老板又在催工程款,我们四个组长商量用岩宰嫩的装载机把地里的树推掉。毁林时间是2015年3月8日、10日、11日这三天下午。我们没有办理过相关采伐手续。(6)证人岩宰共(芒街村傣族三组组长,另案起诉)的证言,与证人岩真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还证实毁林方式是由岩宰嫩驾驶装载机采取推、压、铲将林地里的树全部推倒、压倒、或将树桩铲除,我和一组组长岩真、四组组长依保全程参与。我们四个组长都知道那片想卖或租的地是林地,但不清楚那片林木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或者是其它类型的林地。被毁林地权属是芒街村傣族一、三组集体林,面积32.4亩,林木损失3175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30.637立方米。(7)证人依保(芒街村傣族四组组长,另案起诉)的证言,与证人岩宰共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8、孟连县娜允镇林业服务中心、孟连县林业局造林绿化股出具的证明及照片3张,证实涉案被毁林地32.4亩,已于2015年6月20日补种西南桦和旱冬瓜。9、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傣族组全体村民出具的申请书,证实芒街村民集体申请希望对被告人岩宰嫩从轻处罚。10、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民委员会、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民委员会傣族二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岩宰嫩因开办沙场向银行、个人借款50万元,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希望能对被告人岩宰嫩判处缓刑。11、被告人岩宰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芒街村傣族一、二、三、四组要建一个佛寺,后于2014年10月新建佛寺,全部用了200万元左右,我们自筹了30万,还差170万元。我们想把火允山“开康”的地推平租出去,收取租金来还建佛寺的钱。2015年3月8日、10日、11日这三天下午,我开装载机,一组组长岩真、三组组长岩宰共、四组组长依保指挥我,采取推、压、铲的方式,将林地里的树推倒、压倒、或将树桩铲除。我们没有办理过相关采伐手续。被毁林地权属是芒街村傣族一、三组集体林,面积32.4亩,林木损失3175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30.637立方米。12、被告人岩宰嫩的悔过书,证实因其文化、法律意识不高,触犯了法律,通过滥伐林木深刻认识到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鉴于其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宰嫩明知其收购的柴油来路不正,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收购柴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多次收购,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岩宰嫩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宰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岩宰嫩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岩宰嫩、岩冷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水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孟连县勇博园艺场内刘开勇的大车柴油被盗,被害人刘开勇陈述其153大车被盗3次,共400升,因在该起盗窃中无法证实被告人岩冷、水拐、岩城具体盗窃柴油的数量,其价值无法认定,故本院对该起盗窃不予认定。被告人岩宰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岩宰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岩宰嫩在滥伐林木罪中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被滥伐的林木属杂木,经济价值不大,对被告人岩宰嫩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岩宰嫩在接到孟连县森林公安局的通知后,主动到孟连县森林公安局交待了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水拐提出未到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盗窃柴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岩冷、岩宰嫩的供述及被告人水拐的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水拐参与了孟连县城东路德宝木业路口修理厂旁盗窃柴油并进行销赃的事实,被告人水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水拐提出未到孟连县芒弄鑫源砖厂盗窃柴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岩冷的供述及被告人水拐的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水拐参与了孟连县芒弄鑫源砖厂盗窃柴油的事实,被告人水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岩城提出未到孟连县景信乡勐柏村小桥旁、娜允镇芒掌芒养路、帕当路昌孟水泥砖厂盗窃柴油的辩解,经查,这3起指控有被告人岩宰嫩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岩城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岩城提出未到孟连县新大桥下面的工地盗窃柴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岩冷、岩宰嫩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岩城并未参与孟连县新大桥下面的工地盗窃柴油及进行销赃,公诉机关也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岩城提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岩城提出未到孟连县芒弄鑫源砖厂盗窃柴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岩冷、水拐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岩城并未参与孟连县芒弄鑫源砖厂盗窃柴油,公诉机关也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岩城提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岩宰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刑;对被告人岩冷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刑;对被告人水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岩宰嫩、岩冷、水拐的罪责刑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岩城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宰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岩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水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岩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五、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的黑色北京牌皮卡车1辆(云JH29**)、车钥匙1把、黑色摩托车1辆(云JG62**)、红色摩托车1辆(云JAZ9**)、黑色摩托车1辆(云JN63**)、黑色翻盖金立牌手机1部、黑色直板手机1部、白色直板手机1部、黑色长虹牌直板手机1部、梅花起子2把、黑色电筒1个、13号开口扳手1个、12-14号圆口扳手1个、塑料桶9个、套筒2个、三角套筒1个、编织袋10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格志审判员  谢光良审判员  董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润玲第-13-页共2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