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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商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芮如英与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孟凡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如英,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孟凡清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274号原告芮如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沛城徐沛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站长。被告孟凡清,沛县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如英诉被告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孟凡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如英于2015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孟凡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芮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如英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沛县公路管理站、孟凡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芮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