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毛华林与被告重庆互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林,重庆互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725号原告毛华林,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互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3幢10层1-1-3-17。法定代表人万良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林与被告重庆互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林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华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