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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397424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卫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