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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