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