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利伟,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毅民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