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95号原告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739。委托代理人刘振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宇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