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玉堂与潍坊福润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堂,潍坊福润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26号原告武玉堂。被告潍坊福润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武玉堂诉被告潍坊福润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