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泰益佳商贸有限公司与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长泰益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溪东村,组织机构代码:69903653-2。法定代表人陈惠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桦,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焕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益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益佳公司)与被告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佳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佳公司以欲与被告正霖公司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益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50元,由原告长泰益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