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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房思玉与殷浩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玉,殷浩然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房思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浩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殷浩然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人民陪审员  姜 楠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