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房思玉与殷浩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玉,殷浩然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房思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浩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殷浩然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人民陪审员 姜 楠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