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勉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2015年7月1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8日被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淑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刘某某因参与赌博向章建涛借款3万元,还掉1万元后,剩余借款一直未还。章建涛又累计欠朋友潘建岗现金6万元,潘建岗多次催促章建涛未果。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章建涛打电话给潘建岗,称找到了欠钱的刘某某,要求潘建岗当晚找两个人到勉县定军山千户崖处等候,给自己帮忙看押刘某某逼其还款后可以给潘建岗还钱。潘建岗问看押是否发工资,章建涛表示每人每天给发300元工资,另外发一包烟。潘建岗表示同意。当日19时许,章建涛打电话给刘某某,谎称让其到勉县阜川镇小河庙石场附近帮忙,刘某某表示同意并称将打的从西汉高速路到达。然后,章建涛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越野车,到约定地点等候刘某某以索要欠款。刘某某随即打的从宁强县经西汉高速路赶到勉县阜川镇路段,在高速路边发现石场附近的章建涛驾驶的车辆后,刘某某让司机停车等候并直接下高速路与章建涛见面后,刘某某说还没有支付出租车的路费,章建涛骗称现在就带刘某某到勉县城区去取钱,刘某某就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章建涛驾车拉刘某某到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处。21时许,潘建岗打电话给洪柳并约定马上在勉县定军山镇九冶十字路口见面。潘建岗驾驶自己的三菱越野车到九冶十字路口处,告诉洪柳章建涛要求找人帮忙看押人的事情,洪柳表示同意并带同路的肖中华、郭某上了潘建岗的车辆,潘建岗驾车直接前往定军山镇千户崖并与章建涛等人汇合。章建涛指使肖中华、郭某到自己的车辆上将刘某某押到车后排,后章建涛驾车将肖中华、郭某及刘某某押到勉县城区金港花园酒店门口,章建涛指使肖中华、郭某将刘某某押到勉县县城金港花园8415房间内非法拘禁。期间,肖中华、郭某不准刘某某离开房间,不准随意接打电话等,并向其索要章建涛的借款,刘某某称现在无钱归还。12月25日9时许,章建涛、潘建岗及由潘建岗约叫来的刘虎、洪田等人驾车来到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期间,章建涛、潘建岗向刘某某索要欠款并打了刘某某耳光。章建涛担心事情被人发现,便指使刘虎、洪田将刘某某带至勉县城区三国酒店646房间进行拘禁,继续逼迫其归还欠款。当日12时许,章建涛伙同洪田等人乘出租车将刘某某押至勉县城附近汉江河南侧的河滩上继续进行体罚和殴打,强迫刘健康脱掉衣裤,多次让其仅穿一裤头浸泡在水中进行体罚。当日22时许,章建涛指使刘虎、洪田将刘某某押至勉县飞云宾馆412房间继续非法拘禁至同月26日晚上。在飞云宾馆412房间内,刘虎、洪田分别用茶杯、木凳等殴打刘某某。同月26日22时许,刘某某的家属将一万元现金送至飞云宾馆后,刘某某才被放走。刘某某随即返回宁强县城区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宁强县天津医院诊断:刘某某右眼睑软组织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上午,刘某某及其家属到勉县公安局报警。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刘某某因参与赌博向章建涛(已判刑)借款3万元,偿还掉1万元后,剩余借款一直未还。章建涛又累计欠朋友潘建岗(另案处理)现金6万元,潘建岗多次催促章建涛还款未果。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章建涛打电话给潘建岗,称找到了欠他钱的刘某某,要求潘建岗当晚找两个人到勉县定军山千户崖处等候,给自己帮忙看押刘某某逼其还款后可以给潘建岗还钱。潘建岗问看押是否发工资,章建涛表示每人每天给发300元工资,另外发一包烟。潘建岗表示同意。当日19时许,章建涛打电话给刘某某,谎称让其到勉县阜川镇小河庙石场附近帮忙,刘某某表示同意并称将打的从西汉高速路到达。然后,章建涛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越野车到约定地点等候刘某某以索要欠款。刘某某随即乘出租车从宁强县经西汉高速路赶到勉县阜川镇路段,在高速路边石场附近看见章建涛驾驶的车辆后,刘某某让司机停车等候并直接下高速路与章建涛见面后,刘某某说还没有支付出租车的路费,章建涛骗称现在就带刘某某到勉县城区去取钱,刘某某就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日22时许,章建涛驾车拉刘某某到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处。出租车司机李某因等候索要出租车费未果返回宁强县。21时许,潘建岗打电话给洪柳(已判刑)并约定马上在勉县定军山镇九冶十字路口见面。潘建岗驾驶自己的三菱越野车到九冶十字路口处,告诉洪柳章建涛要求找人帮忙看押人的事情。洪柳表示同意并带同路的肖中华(已判刑)及被告人郭某上了潘建岗的车辆,潘建岗驾车直接前往定军山镇千户崖并与章建涛等人汇合。章建涛指使肖中华、郭某到自己的车辆上将刘某某押到车后排,后章建涛驾车将肖中华、郭某及刘某某拉到勉县县城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内将刘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肖中华、郭某不准刘某某离开房间,不准随意接打电话等,并向其索要章建涛的借款,刘某某称现在无钱归还。12月25日9时许,章建涛、潘建岗及由潘建岗约叫来的刘虎(另案处理)、洪田(已判刑)等人驾车来到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期间,章建涛、潘建岗向刘某某索要欠款并打了刘某某耳光。章建涛担心事情被人发现,便指使刘虎、洪田将刘某某带至勉县城区三国酒店646房间进行拘禁,继续逼迫其归还欠款。当日12时许,章建涛伙同洪田等人乘出租车将刘某某押至勉县温泉月亮湾附近的河滩上继续进行体罚和殴打,强迫刘健康脱掉衣裤,多次让其仅穿一裤头浸泡在水中进行体罚。当日22时许,章建涛指使刘虎、洪田将刘某某押至勉县飞云宾馆412房间继续非法拘禁至同月26日晚上。在飞云宾馆412房间内,刘虎用茶杯、木凳等殴打刘某某,洪田也动手殴打了刘某某。同月26日22时许,刘某某的家属将一万元现金送至飞云宾馆后,刘某某才被放走。刘某某随即返回宁强县城区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宁强县天津医院诊断,刘某某右眼睑软组织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上午,刘某某及其家属到勉县公安局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某于2015年7月7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民警抓获。3、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明,作案地点及现场情况。指认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4、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照片及殴打被害人使用的木凳照片证明被害人受伤情况及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工具。5、宁强县天津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被诊断为右眼睑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金港花园酒店入住登记单、飞云宾馆住宿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等人在金港花园酒店、飞云宾馆开房情况。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2月份,他在章建涛支的牌摊摊上打牌时陆续向章建涛借了3万元现金,打的有借条,当时说的没有利息,后给他担保的李虎代他向章建涛还了1万元,他还欠章建涛2万元一直未还。2013年12月24日晚8时许,章建涛打电话要他去帮忙,当时没有提让他还钱的事,他就乘出租车按章建涛电话中约定的地方赶至阜川镇小河庙一石场附近见面,后章建涛以去勉县拿车费为由将其骗至千户崖处,被两个小伙子带到勉县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拘禁。次日上午8、9点钟左右,章建涛和几个小伙子来到酒店,看押自己的那两个小伙子就走了。章建涛等人将其押至三国酒店一房间内拘禁,提出让他给还四万元钱,并让他打电话联系家人送钱,期间采用殴打、体罚的方式逼其还钱。当天中午12时许,章建涛叫了一辆黄色福特小轿车和另一个男子将他押至勉县温泉附近的一个河坝里,让其脱掉衣服蹲在水里逼其还钱,直至下午四时许,才将他带回勉县。晚上10时许,章建涛和那个男子将他押至飞云宾馆412房间。26日上午,章建涛让他联系家人找钱,后来他妻子打电话说筹集了1万元,章建涛就给其了一个银行账号让将钱汇到那个账号上,他家人表示见上人了才给钱。大约9时许,章建涛离开了,只留下一个小伙留着继续看押。当晚10时许,房间里来了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好像喝了酒的,进房间后就持茶杯、凳子对其进行殴打,并让看押他的男子也打,那个男子也对他脚踢拳打。后来他妻子将1万元现金交给殴打他的那个男子,他才被放走。他和妻子回宁强在宁强县天津医院检查治疗。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某的母亲,认识章建涛。2013年12月25日早上,她儿媳对她说刘某某被章建涛抓走了,让她赶紧想办法将刘某某弄回来。当天她乘车赶至勉县后给刘某某打电话,得知刘某某说话不方便,她又乘车返回。12月26日上午,她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让筹集1万元钱,并嘱咐不要报警。当天晚上10时许,她与儿媳赶至勉县飞云宾馆大厅将1万元现金给了看押刘某某的一个陌生男子后才将刘某某救出。当时刘某某右眼框肿着,口和鼻子有血,刘某某说伤就是接她钱的那人打的,此外,章建涛也殴打体罚刘某某了的。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章建涛的妻子,2013年12月24日晚上8时许,刘某某去了勉县。次日凌晨12时40分许,刘某某发信息说其被一个叫章建涛的人押在勉县的一个宾馆里了,刘某某让她去找其母亲赵某某,让赵某某想办法将其赎回去,12月25日早晨,她将此情况告知了赵某某,12月26日晚上10时许,她和公婆赵某某凑了1万元钱,在勉县飞云宾馆的大厅交给一个陌生男子,刘某某才被放回。当时刘某某的右眼被打肿了,回去后在宁强县天津医院治疗。此外,刘某某曾在12月26日给她发过一个农行卡号,让她把一万元钱打到这个卡上,她和赵某某商量说要见到刘某某才给钱。10、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6日中午1点多,章建涛打电话让他去勉县飞云宾馆412房间,说给他还点钱。他去后,见两个小伙在房间,他给章建涛打电话,章建涛让他等一会,说房间内的一个小伙欠章建涛的钱,正在想办法筹钱。这时他才知道章建涛找人把欠其钱的小伙押到房间内让人家找钱。在等候期间,他听见一个叫刘某某的小伙不停打电话向别人借钱,后在闲聊时才知道另一个小伙叫田娃,是章建涛安排在房间内看押刘某某的,他没等到章建涛就走了。当晚7时许,他接到潘建岗的电话说章建涛也欠潘建岗的钱,让他先帮收上,他就又去了飞云宾馆412房间。章建涛还是不在。过了一会儿,田娃接到刘某某妻子的电话说在宾馆楼下,他就下楼去见刘某某的妻子,返回后,见刘虎也在,刘某某鼻子流血了,他听田娃说是刘虎打的。当时刘某某的妻子只筹了1万元现金,他想着钱不多,就先让潘建刚收了,田娃就把钱拿上,随后刘某某就和其妻子走了,他便给潘建岗打电话说了刘某某只给章建涛还了1万元钱和刘虎打刘某某的事。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宁强县经营陕FE55**出租车。2013年12月24日晚8时许,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租我的车去勉县,走到勉县阜川镇往小河庙走的一个采石场附近,刘某某联系上了其一个朋友,刘某某和一辆黑色越野车驾驶员说了几句话就上那辆车了,说是去勉县取钱给他付租车费,让他在勉宁高速路口等着,但之后他就打不通刘某某的电话,就返回宁强了。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5日中午,章建涛打电话说用他的出租车,他把车开到勉县三国酒店后,章建涛和一个叫田娃的小伙将刘某某夹在中间上了他车后排座位上坐着,章建涛要他将车开往温泉,路上他听见章建涛多次让刘某某打电话借钱。后行至月亮湾附近,章建涛和那个小伙夹着刘某某下车走向河边。他上完厕所后去河边找章建涛等人时,见刘某某光着身子蹲在水里,过一会儿让刘某某上岸休息,过一会又下水,反复了几次,刘某某同意打电话借钱,章建涛才同意让刘某某上岸穿衣服。后他们返回勉县,在九冶吃饭后转了一会,又来到飞云宾馆412房间,他坐了一会儿离去。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在勉县飞云宾馆前台负责客人住宿登记、办理退房等业务。2013年12月26日中午,刘虎在飞云宾馆开了412号房间,27日14时许,没见客人续费,服务员也反映412号房间没有人了,房内的一把椅子和一个茶杯被损坏。她就按规定办理了412房间的退房手续,把结余的钱当做损坏物品的补偿留下。当天下午,民警来调查并对房间及损坏的物品进行了拍照。14、同案人章建涛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某向他借了3万元钱,当时说好用一个月就还,但其一直未还。2013年12月24日下午,他打电话让刘某某到勉县阜川来找他谈生意,当时未提还钱之事,刘某某同意。当晚10时许,刘某某乘出租车从宁强到阜川,见面后刘某某说没钱付车费,他说到勉县去找钱,让刘某某上了他开的一辆黑色雪弗兰越野车往勉县县城走。因之前他和潘建岗通过电话,让潘建岗找两个人帮忙看人,说好在千户崖等,走到千户崖遇到在路边等他们的潘建岗等四人,他对潘建岗说车上坐的就是刘某某,刘某某给他还了钱,他就把欠潘建岗的钱给还上,然后潘建岗就安排和其同来的两个小伙上了他的越野车把刘某某押到后排中间坐下往勉县走。进城后,他让两个小伙把刘某某押到金港花园宾馆开房住下。12月25日,他和潘建岗、刘虎、洪田来到金港花园8415房间,他让刘某某赶快还钱,不还钱别想走,刘某某说没有钱,他气不过扇了刘某某几耳光,潘建岗也扇了几下。后来他担心刘某某家人知道他们把刘某某关押在金港花园就提出换到三国酒店去,然后他让刘虎、洪田替换头一天看押刘某某的两个小伙将刘某某押到三国酒店采用让刘某某蹲马步、踢打的方式继续逼迫刘某某想办法还钱,到了中午12时许,他和洪田带刘某某乘坐唐某的黄色福特汽车到温泉镇一个河边,他让刘某某脱了衣服蹲在水里反复了几次,刘某某答应找钱,后刘某某和家人联系上了。晚上10时许,他将刘某某带到飞云宾馆412房间关押。26日晚上,刘某某的妻子拿了1万元钱到飞云宾馆将钱给了刘虎,后他接到潘建岗的电话,说是其将1万元钱先给看押刘某某的刘虎、洪田等人发了工资,以及开房吃饭等费用,还剩6000多元钱,先让夏某某把剩下的钱给他,等他凑个整数了再还给潘建岗,随后夏某某将剩下的钱给他了。15、同案人潘建刚的供述证明,近几年章建涛陆续欠他6万元钱未还,他多次催要。2013年12月24日下午,章建涛打电话说将欠章建涛钱的刘某某找到了,让他找两个人看押,逼刘某某还钱,刘某某给章建涛还钱后章建涛就给他还,他表示同意。随后,他给朋友洪柳打电话让帮忙看人,洪柳表示同意。随后,他驾车在勉县九冶金沙湾十字找到洪柳,当时洪柳和两个小伙子在一起,他给章建涛打电话说找到人了,后双方约定在千户崖见面。他就驾车拉着洪柳和那两个小伙子去千户崖等章建涛,当晚10时许,章建涛驾车赶到,对他说车上的那个人就是刘某某,然后洪柳就叫那两个小伙子上了章建涛的车看押刘某某,临走时,章建涛还借了其1000元。他与洪柳去了阜川,途中他给章建涛打电话说看押的人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资,外加一盒烟,章建涛同意。约半小时后,章建涛打电话说将刘某某安排在了金港花园看押,看押的工钱也付了。25日上午,他与章建涛、洪柳、刘虎驾车去了勉县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章建涛逼刘某某还钱,动手打了刘某某几耳光,他也打了刘某某几下。过了一会儿,章建涛担心刘某某家人报警,便提出换到三国酒店继续看押。随后,他驾车载着章建涛、刘虎、洪柳、刘某某到了三国酒店,洪柳、章建涛、刘虎押着刘某某上了楼。26日下午4时许,他与章建涛在一起,章建涛告诉他刘虎和刘虎找的一个小伙在看押刘某某。他便给刘虎打了个电话问另一个小伙是谁,刘虎说叫田娃,同时,章建涛还说其将刘某某拉倒温泉河里洗了个凉水澡,逼刘某某还钱。到了晚上,章建涛给他打电话说刘某某在飞云宾馆给筹集了15000元,让他派个人去取,不行了让夏某某去取钱,他便给夏某某打电话,夏某某说刘某某只筹集了10000元,而且钱也让刘虎拿去了。他打电话给章建涛后,章建涛让他找刘虎拿钱。当晚24时许,他从刘虎处拿回那1万元,给刘虎、田娃各1000元,又给了刘虎300元作为开房的钱和烟钱;刘虎将刘某某打伤,又给刘某某汇了500元医药费,扣除24号章建涛借的1000元,剩下的6200元给了章建涛,让其凑个整数再给他还。16、同案人刘虎的供述证明,他和潘建岗是朋友,因章建涛欠潘建岗的钱,那段时间潘建岗让他跟着章建涛,意思是章建涛有钱了好立即给潘建岗还上。2013年12月25日上午八九点钟,潘建岗打电话说和章建涛在一起,让他去金港花园酒店8415房间。去后,章建涛说其找到了一个欠章建涛钱的男子,让他帮忙看押一下,当时房间除了章建涛和潘建岗外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陌生男子,章建涛和潘建岗让那个欠债男子还钱,那男子说没钱,章建涛和潘建岗还扇了那个小伙几个耳光,后来章建涛说把金港花园酒店的房间退了,他和章建涛、潘建岗及另一个陌生男子将欠债男子带到三国酒店,潘建岗和那个陌生男子开好房就走了,他和章建涛将那个欠债男子带到6楼一个房间,章建涛让他再找个人帮忙看押,他就打电话叫来朋友洪田,他就睡觉了,睡到晚上八九点,他没看见章建涛和洪田,就去了飞云宾馆412房间,过了一会,章建涛和洪田带着那个欠债男子也到了飞云宾馆412房间,他就又回了三国酒店。12月26日早上八九点,他去了飞云宾馆412房间,看见只有洪田和那个欠债男子,他给洪田说把人看好就离开了。当晚天黑后他喝了很多酒后回到飞云宾馆,前台服务员说房间欠费,洪田也说没吃饭,他很生气就用房间的一个茶杯朝那个欠债男子脸部打了一下,打在那个男子的眼睛上,之后,又朝那个男子头部打了几下,又用木凳打那个男子的背部,木凳子打坏了,洪田也打了那男子几下。当晚约11时许,那个欠债男子联系的家人在飞云宾馆大厅的门口送来一万元钱,他接过钱让洪田保管后将那个男子放了。后在勉县夜市,他和洪田将欠债男子家人交的一万元钱交给了潘建岗,潘建岗给了他300元房间费,另外给他和洪田多少钱记不清了。17、同案人洪田、洪柳、肖中华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18、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24日晚9时许,他与肖中华、洪柳在勉县九冶玩,洪柳接了个电话说其朋友潘建岗让帮忙要账,他便与洪柳、郭某去和潘建岗见面。见面后,他们三人上了潘建岗的车到了千户崖。过了几分钟,从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男子(后得知叫章建涛)和潘建岗、洪柳打招呼,说车上的人(后得知叫刘某某)欠章建涛的钱,现在要逼其还钱。潘建岗就让他与肖中华一起去把刘某某控制住。之后,潘建岗和洪柳就离开了。他与肖中华押着刘某某乘坐章建涛的车去了勉县金港花园8415房间。期间,章建涛要求将人看好,打电话要经过允许之类的。到了酒店,肖中华用其母亲景玉兰的身份证登记的房间,章建涛没有上去就离开了。当晚,他与肖中华按照章建涛的要求看着欠债的男子。25日上午9时许,章建涛、潘建岗、洪柳、刘虎来到房间,肖中华当时不在,他便去了卫生间,出来见章建涛等人已经离去,桌子上放着300元钱,事后听洪柳说是章建涛给他的。他与肖中华一共拘禁了欠债男子约12小时。19、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3)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某于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本院(2015)勉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事实及同案人章建涛、洪田、洪柳、肖中华被判刑情况。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出生于1979年12月13日,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熠审 判 员 胡小强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鑫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