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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隆尧县。被告:邢某某,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