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隆尧县。被告:邢某某,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