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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与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代表人:邹仲迪。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诉被告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0元,减半收取计763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洪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