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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法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明根诉魏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根。被执行人魏立。本院依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4)光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根与被执行人魏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魏立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作出(2014)光法执字第0040-2号的裁定书,查封(扣押)了魏立的豫AV87**黑色起亚轿车一辆,现因其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魏立豫AV87**黑色起亚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树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