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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路京杭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文秀,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英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新屯乡许新屯村**号。被执行人:柴俊梅,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大营镇石佛头村。被执行人:韩林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大营镇封里花村*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英辉、柴俊梅、韩林君在你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51620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0926400121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