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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远华与尚小华、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华,尚小华,李明,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邓远华。委托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小华。被告李明。被告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华诉被告尚小华、李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尚小华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尚小华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