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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黄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黄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509485-6。法定代表人严天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东,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梅,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欲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65.5元,由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