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嘉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薛波,郭良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嘉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2单元901.法定代表人:李俨,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波,男,1974年3月6日生,住张店区太平路西苑小区2号楼2单元602号。被执行人郭良传,女,1973年7月8日生,住张店区太平路西苑小区2号楼2单元602号。本院在执行青岛嘉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薛波、郭良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32217.4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