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李响、刘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93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负责人:李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响。被告:刘莹。本院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李响、刘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张拥贵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