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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仁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83号罪犯罗仁华,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仁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3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等盗窃物品折合人民币425156元(5同案),发还失窃单位及失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三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8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2012年11月8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096号、(2012)三刑执字第2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仁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兰峻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